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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信息网络传播
[ALIGN=center][FACE=黑体][COLOR=#0000ff]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主体分析[/FACE][/COLOR][/ALIGN]
 [FACE=楷体_GB2312,楷体]   [/FACE][COLOR=#3809f7][FACE=楷体_GB2312,楷体]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除作者外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但规定了转让取得著作权的情形。该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是著作权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信息网络传播权既然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自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转让给他人,而且通过此种方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在该权利受到侵犯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即同时享有了诉讼主体资格。[/COLOR]
[FACE=楷体_GB2312,楷体]   著作权除了可以转让外,《著作权法》第十条还规定了权利主体可以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使用,这里的许可使用包括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两种,无论哪种许可都属委托授权的性质。根据委托授权的一般原理,受委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项,当委托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仲裁,受委托人即被许可使用人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这点对非专有许可使用人来说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对专有许可使用人来说,作者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其使用并取得报酬后,该信息网络传播的实际使用权就由专有许可使用人来行使了。此时,专有许可使用人较作者来说,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联系还更为紧密,但一旦被侵权时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为切实保障专有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作者在签订专有使用许可协议时往往会同时授予该专有许可使用人有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时,以其自己的名义诉讼、仲裁,也即将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授予专有许可使用人行使。诉讼主体资格能否以授权方式授予他人行使呢?回答是否定的。[/FACE]
    [FACE=楷体_GB2312,楷体]诉讼主体取得诉权的前提要有实体权利或对该实体权利有处分权。前面已说过,无论是专有许可使用人还是非专有许可使用人都仅有信息网络传播的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和处分权,所以也就没有诉权。诉权是权利主体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维护其民事权利、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诉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享有。比如,《著作权法》第八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这就是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权利人之外享有诉权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以外,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将诉权授予他人行使违反了诉权法定的原则,同时也使得原本有序的诉讼法律关系变得紊乱。因此,作者签署授予他人行使其诉权的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FACE]
[FACE=楷体_GB2312,楷体]   我们再看看信息网络传播专有许可使用权权利的性质,专有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权利人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而产生,也即是该使用权依约定而产生。当专有许可使用权受到不法侵犯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使用权人只能以权利人提供的权利有瑕疵为由,向权利人提出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侵权人,因双方未有任何合同的约定,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又因其享有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只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一切人的效力,因此其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而只能追究权利人的违约责任。[/FACE]
[/FACE][FACE=楷体_GB2312,楷体][/FACE]
[ 此贴最后由曾娜深圳在2009-10-4 17:30:18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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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了,很专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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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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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专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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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曾娜宗亲提供法律知识,非常专业!学习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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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楼主:把族谱拍成照片上传本宗亲网,当事人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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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4]一百多年前的族谱。当事人必定会涉及畧公後裔们的[B]兴趣[/B]和惊喜。[/SIZE][EM05]
            [ 此贴最后由曾静克在2009-10-11 20:16:52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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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OR=#1111ee][SIZE=5]     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著作权和名誉权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族谱不属于著作权法作品的范畴,因为它只是记录了一些客观的事实,将所有的祖先及其后代的名字进行收集整理,并没有作任何选择;在体例安排上,按辈份大小进行编排,这种编排并没有独创性,它属于世代传承的产物,而非某一个或几个族谱编纂者的智力成果,因此它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族谱属于姓氏内部的一种读物,明显具有排外性的特点,在未征得族谱上健在人的同意,而向外宣传,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当然主要是个人隐私,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及姓名不愿为外人所知悉的权利)。[/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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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13]利落,透辙.明朗....
              曾广森、字石根(1970-2022年),江西铜鼓永宁镇西湖村人,原江西省铜鼓县曾子文化研究会会长。广森公一生热心家族事务,2009年1月加入曾氏宗亲网,后出任区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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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娜律师的明晰![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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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娜律师的辩析!明显具有排外性的特点,在未征得族谱上健在人的同意,而向外宣传,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当然主要是个人隐私,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及姓名不愿为外人所知悉的权利)。
                  曾氏宗亲网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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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佑孙公→广新公→良甫公→文广公→77传祥辈
                    家广东清远新洲大份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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