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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曾华受贿一审被判13年
[TABLE][TR][TD][ALIGN=center][SIZE=4][B]原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曾华受贿一审被判13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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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D][B][SIZE=3]中国法院网讯[/SIZE]   [/B]4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昆明市规划局局长曾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华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曾华,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原任昆明市规划局局长。2006年11月2日因涉嫌受贿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06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2007年3月20日,昆明中院对曾华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华在担任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处处长、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至2006年10月间分别收受云南省伦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昆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共计17家单位的多次贿赂,共计人民币47万元,美元14.65万元,港币9.5万元,欧元8千元,日元1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9.056万元和价值港币4.71万元的手表、项链、翡翠等贵重物品。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曾华在担任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处处长、副局长、局长期间,主管城市规划建设,利用职权,多次收受对方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华构成受贿罪的指控成立。根据其罪行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鉴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大部分罪行,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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