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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圣学社
    [P][ALIGN=center][COLOR=#000000][FACE=微软雅黑][COLOR=#000000][SIZE=26px]三聖學社章程(草案)[/SIZE][/COLOR][/FACE][/COLOR][/ALIGN][/P][IMG]http://ctc.qzs.qq.com/ac/b.gif[/IMG] [P][COLOR=#000000][SIZE=14px][P][P]
    中華三聖學社主席令
    第 一 号
    《中華三聖學社章程》已由中華三聖學社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於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即日生效。[/SIZE][/COLOR][/P][P]中華三聖學社主席   曾昇平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   [/P][P] [/P][P] [/P][P]
    三聖學社主席令
    第   号
    《三聖學社章程》已由三聖學社第四次中央代表大會第四次修正 會議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通過,現予公佈,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P][P]三聖學社主席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P][P] [IMG]http://b106.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qZ5bhfgQjdLihbogK1n9cr4SyB1rUQ0KC0jDnIjwpeM!/b/dO*2NT.ANwAA&bo=NgIgAwAAAAABADA![/IMG]
    三聖學社章程(草案)
    (99年1月27日第3次中央表大會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二次中央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中央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P][P]前言
    三聖學社,係取 大成至聖先師孔子 宗聖曾子 衍聖子思子三聖(亦儒釋道三家 諸子百家聖賢)繼承者之意。
    三聖學社,係繼承龍漢劫龍漢元年下華胥氏以來七千八百年間伏羲、神農、黃帝、唐堯、虞舜、夏、商、周、秦、漢、晋、隋、唐、宋、明華夏先賢;元、清亡國、歷朝歷代淪陷區為光復而奔走之先烈;民國肇造者 總理孫中山先生  副總理黃克強先生及衆先烈。
    三聖學社,係華夏先祖一脈相承之 曾昇平先生發起聯合全球愛國復興志士創立,歷經艱難險阻,領導民眾,所建立繼承、弘揚中華文化一流之社團,奉行中華文化之宗旨,力行恢復華夏衣冠、禮儀之理念,秉承天下为公、世界大同,追求國富民強民主大一統之目標,始終如一。願我全社同志,秉持傳統精神,互策互勵,共信共行。
    三聖學社全國代表大會受全體社員之付託,依據 總理孫中山先生、 副總理黃克強先生之遺教,欲免後世再身歷慘不堪言亡国淪陷覆轍,重申基本人權,保障民權,人格尊嚴與價值,創造適當環境,增進人民福利,鞏固漢權,奠定社團安寧,制定本章程,頒行全社,永矢鹹遵。[/P][P]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三聖學社(以下簡稱本社)為民主的、公義的、創新的全民社團。本社基於炎黄子孫,實現中華為自由、民主、均富和統一的以中華文化,華夏衣冠禮儀為主體之國家。
    第二條
    本社結合全國及海外信仰中華文化之同胞為社團成員(以下簡稱社員),恪遵古聖先賢之遺教,融合族群,團結全民,繼承復興中華文化,恢复華夏衣冠與華禮儀的信念,共同為中華民族整體利益而奮鬥。
    第三條
    本社之組織原則,以社員為社團的主體,以幹部為組織的骨幹,結合廣大民眾,貫徹民主精神,以實現有組織的民主,有紀律的自由。
    第四條
    本社之領導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識,以思想結合同志,以組織凝聚力量,以宗旨配合理念,以行動貫徹使命。
    第五條
    本社之運作,依宗旨制訂決策,以決策決定人事,以組織結合社員,社團之決策,經民主程序決定後,責成從社員貫徹實施。
    第六條
    本社之社會關係,應永遠與民眾在一起,掌握社會脈動,瞭解民眾意願,增進社會公義,使社團的決策與民眾利益密切結合。
    第七條
    本社支持參與民眾華夏文化活動的開展,並以諸多形式加強與民眾華夏文化活動的聯繫,促進華夏文化的普及與提高直至復興。[/P][P]第二章 社員[/P][P][IMG]http://b122.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cV*LAS2wbJqcF.GXx3amhSAH*8ZqKJx70DPDknKFdA8!/b/dF14v0jeAgAA&bo=NgIgAwAAAAABADA![/IMG]
    第八條
    三聖學社內各社員一律平等。
    第九條
    凡信仰中華文化,願遵行本社章程,服膺社員守則者,具備如下條件者可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入社,經本社核可後為本社社員:
    一、贊同本社團宗旨,男年滿十六年歲、女年滿十四歲以上者。
    二、中華文化整理、传播者;華夏衣冠整理、推廣者。
    三、志願推廣中華文化 華夏衣冠者。
    四、凡中華大地認同我漢家理念,世界平等帶我之各界賢達皆可入社。
    五、表明政治立场,是否為其他民間或政治團體成員、現任何職務及前任最高職務,否則恕不接納。
    第十條
    社員有下列之權利:
    一、社員有參加本社活動之權利;
    二、在社團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三、在社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四、在社團內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五、有向組織提出兴革意見之權。
    六、免費參加社團.
    七、訂購华夏衣冠与书籍等社團旗下物品之優先權,享受社員價。
    八、參與社團定期的傳統文化交流。
    九、免費借閱社團的書籍和相關的資料(密級資料不得外借。發現違規者,一次提醒,二次训诫,三次警告,四次開除;情節嚴重者直接清除出社團)。
    十、社員有信仰宗教、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十一、規定繳納社費,始得行使上述權利;三月未繳納團費者,不得行使以上之權利,經書面催繳三十日內仍未繳納時,喪失社員資格。
    第十一條
    社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中華文化,貫徹本社主張,支持本社決策。
    二、出席社的會議,參加社的活動,依規定繳納社費。
    三、實行社的決議,服從社的領導,遵守社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社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社。
    第十二條
    社員有下列之守則:
    一、忠勇為愛國之本。
    二、孝順為齊家之本。
    三、仁愛為接物之本。
    四、信義為立業之本。
    五、和平為處世之本。
    六、禮節為治事之本。
    七、服從為負責之本。
    八、勤儉為服務之本。
    九、整潔為強身之本。
    十、助人為快樂之本。
    十一、學問為濟世之本。[/P][P][IMG]http://b111.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L071P*FZmVXdrUI4Z49qZhfHh*Zt3MDKBV6RG.Xgi1I!/b/dH*pMEJnBQAA&bo=NgIgAwAAAAABADA![/IMG]
    十二、有恆為成功之本。
    第十三條
    未經許可,本社社員不得私自以“三聖學社”“黃國陸”等與社團有關名義成立任何機構或組織活動,違者作開除處理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凡具備第九條規定者得依如下規定申請入社,經本社核可後為本社社員:
    一、經本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需使用黑筆填寫,注明姓氏、名、字、号、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年齡、長期有效聯繫方式及入社理由等)。
    二、交合制華夏衣冠免冠两寸照两張(暫無華夏衣冠者可交中山裝照片),送由介紹人向所屬小組或區分部提出申請。
    三、由兩名以上本社社員介紹推薦。
    四、凡曾加入本社而後脫離組織者,應申請納入組織或回復社籍項目,應與身分證記載相符,不得重複入社。
    五、區縣級統於每月一、十一、廿一日將本入社申請書報省市,省市統於每月五、十五、廿五日彙報中央。
    第十五條
    徵求新社員,應注重左列各原則:
    一、以「在提高素質的前提下求量的擴充」為基本方針。
    二、力求均衡發展,著重組織薄弱地區。
    三、普遍深入發掘,主動擇優徵求。
    第十六條
    為加強社团的組織,每三年舉行社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社員總登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P][P]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社組織系統及權力機關如下:
    一、中央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中央委員會。
    二、中央委員會下設各級委員會。
    本社除依地區建立各級委員會外,得酌設專業委員會,其組織系統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社在各地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九條
    本社為執行重要任務,對各種委員會應統合運用,並視工作需要,得於各種團體機構設置委員會,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P][P]第四章 總理
    第二十條
    本社以創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與復興華夏正統之孫中山先生為總理。
    總理遗训: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總理遗嘱:余致力國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積四十年之經驗,深知欲達到此目的,必須喚起民眾及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現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務須依照余所著《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及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繼續努力,以求貫徹。最近主 張開國民會議及廢除不平等條約,尤須於最短期間,促其實現。是所至矚。         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孫文
    第二十一條
    本社以復興華夏正統之黃克強先生為副總理。[/P][P]第五章 執行總長
    第二十二條
    本社以復興華夏正統之章炳麟先生為執行總長。[/P][P]第六章 總裁[/P][P][IMG]http://b110.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TJqIgOGiuoRrk6vmoDhM8WA5qvfzCQDYg4St4DcfSF8!/b/dCBMlUFiBQAA&bo=NgIgAwAAAAABADA![/IMG]
    第二十三條
    本社以繼承 總理領導革命與復興之蔣中正先生為總裁。
    第二十四條
    本社以繼承 總理領導革命與復興之汪兆銘先生為副總裁。[/P][P]第七章  榮譽主席
    第二十五條
    本社以繼承 總理 總裁領導革命與復興之蔣經國先生為榮譽主席。
    第二十六條
    本社以繼承 總理 副總裁 總裁 蔣榮譽主席領導革命與復興之曾昇平先生為榮譽主席。[/P][P]第八章  主席
    第二十七條
    主席為元首,對外代表三聖學社。
    第二十八條
    主席統率全社。
    第二十九條
    主席依法授與榮典。
    第三十條
    主席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罰及復權之權。
    第三十一條
    入社满滿三年者得被選為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二條
    本社置主席一人,由全體社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主席之選舉,應於任滿當年應召開之中央代表大會舉行之一個月前。
    本社置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經中央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
    主席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特殊情况可再任(具体情况另定之);副主席任期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新當選主席於中央代表大會召開之日就職,原任主席之任期同時屆滿。
    主席綜理全社社務,為中央代表大會及中央委員會及之主席;副主席襄贊主席處理社務,為央代表大會及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當然之出席人。
    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依中央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之,並於一個月內按第一項規定選舉新主席,補足原任所遺任期。補選之新主席應提名副主席若干人,經中央委員會同意任命。
    主席缺位而所遺任期不足半年時,由副主席依中央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中央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得提名副主席,經中央委員會同意任命,並於中央代表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
    主席選舉辦法及副主席同意任命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所轄之政策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文化傳播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考核紀律委員會五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中央委員會提提請主席任命之。
    第三十四條
    主席宣誓就职誓词如下:
    余誓以至誠,向全體社員宣誓,就任民選第〇〇 任三聖學社主席。余將忠於且堅決維護和捍衛三聖學社章程;繼承發揚中華文化,力行恢復華夏衣冠禮儀,秉承三聖學社建社精神和奮鬥方向,為社員某福祉,凝聚社員心力,促進社團內團結,貫徹社團民主賡續革新作為。余自願承擔這些義務,毫無保留之意見,也絕無推諉之心,余必忠勤盡職,為執行余即將承擔的職務鞠躬盡瘁。無負社员付託,如違誓言,願受社团最嚴厲之制裁。謹誓。願華夏先祖助我佑我。
    宣誓人:〇〇〇[/P][P][IMG]http://b121.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v0kOHxDMoIGGHdZhxmicTsAPOqM6gfFu.pQBFV.T32E!/b/dKFcK0jkEAAA&bo=NgIgAwAAAAABADA![/IMG]
    監誓人:〇〇〇[/P][P]第九章 中央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中央代表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委員組織之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三十六條
    中央代表大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 媾和案、條約案及社團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三十七條
    中央代表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每三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中央代表大會代表委員任期三年,其組成如下:
    一、由各級委員會選舉之代表。
    二、中央委員。
    中央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社員。
    第三十八條
    中央代表大會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中央代表大會:
    一 、主席之咨請。
    二 、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
    三、中央代表大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各級委員會半數以上請求時。
    第三十九條
    中央代表大會之主要職權如下:
    一、修改社章。
    二、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
    三、討論社務議題。
    四、同意任命本社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五、通過或追認本社主席提名。
    六、選舉中央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條
    中央代表大會 法律案通過後,移送主席,主席應於收到後 十日內公布之。[/P][P]第十章 中央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置委員由中央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中央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排名順序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定之。
    第四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社。
    二、討論及處理社務事項。
    三、組織各級委員會並指揮之。
    四、培訓並管理社團的幹部。
    五、執行社的紀律。
    六、籌集並支配社團經費。
    第四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中央委員會組織設政策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文化傳播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考核紀律委員會等五個單位,各置主管一人,其任命方式均以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定之。[/P][P][IMG]http://b121.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3Hk8wzCMYNTvXxGSSPOxJS.dlJ2xkae1ptS*1Vmd.ao!/b/dJjWJkiOEAAA&bo=NgIgAwAAAAABADA![/IMG]
    第四十四條
    中央置評議委員若干人(可為社團外各界賢達),由本社主席聘請,提經中央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其職權如下:
    一、關於社團重要興革之評議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社社員之政治言行是否合於本社主義、綱領之監察事項。
    三、關於重大紀律案件之監察事項。
    四、本社主席諮商事項。
    五、社務經費之監督事項。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定之。[/P][P]第十一章 政策、組織發展、文化傳播、行政管理及考核紀律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政策委員會權利如下:
    一、發展社員工作。
    二、制定社團發展方向。
    政策委員會所制定社團發展方向需報中央代表大會,中央代表大會通過後方的執行。
    第四十六條
    組織發展委員會權利如下:
    一、酌情設各種研討會。 各種研討會得邀請軍政界人員及社會賢達到會備詢。
    第四十七條
    文化傳播委員會權利如下:
    一、提議、策劃、安排、籌備社團活動。
    二、採購活動所需。
    第四十八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權利如下:
    一、財務管理及審核。
    二、外交事宜。
    三、管理社團幹部。
    四、社員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考核紀律委員會權利如下:
    一、考核紀律委員會為社團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培訓、考試、任用、銓敘、考績 、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二、考核紀律委員會為社團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三、對於中央及地方委員之彈劾案,須經考核紀律委員一 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四、幹部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五、左列資格,應經考核紀律委員會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委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六、督導各部委日常活動之權。
    七、為行使監察權,得向中央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同級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八、按中央委員會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 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九、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中央委員會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對於中央及地方幹部委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十、考核紀律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因故延期改選時,其委員任期延長至次屆委員會成立之日為止。
    依本章程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P][P][IMG]http://b121.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lzGgFoc2.i*63bnJv3LTEqhMIzKAbwlRKMuUAoxYkQ8!/b/dKDsLEjjEAAA&bo=NgIgAwAAAAABADA![/IMG][/P][P]第十二章 各級委員會
    第五十條
    各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委員會之指示。
    二、組織所屬委員會並負責其所轄範圍內社團的設計、指導統合及考核等工作。
    三、督促所屬從業社員執行社團的決策。
    四、聯絡並團結所在地區社會各階層人士,支持本社主張,貫徹本社宗旨。
    五、輔導社員開展社會關係,推進地方應興應革事宜。
    六、執行社團的紀律。
    七、籌集並支配社團經費。
    第五十一條
    各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執行社團的任務,並視需要得置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其產生辦法由各級委員會互選后报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五十二條
    各級委員會主任委員,經中央委員會同意任命之。 中央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各級委員會主任委員辭職或出缺時,由主席須於四十日內咨請中央委員會召集會議, 提出委員會主任委員人選徵求同意。
    第五十三條
    各級委員會在大會再上级委員會之代表,不得超過五人。
    第五十四條
    各級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P][P]第十三章 幹部與任期
    第五十五條
    各級委員會委員必須由所在在地區全體社員投票選舉產生,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五十六條
    各級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 三個月內完成之。
    候補委員任期與委員同。
    各級委員會因故延期改選時,其委員之任期延長至次屆委員會成立之日為止。
    情形特殊之委員會,其委員任期由中央委員會另行定之。
    第五十七條
    委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第五十八條
    凡本社幹部應奉行本社宗旨與理念,貫徹本社決策,團結社員及民眾為完成社團使命而奮鬥。[/P][P]第十四章 各級會議程序
    第五十九條
    社團會議議程如下:
    一、宣告開會(報告與會人數:應到、實到)。
    二、主席就位。
    三、全體肅立。
    四、唱國(社)歌。
    五、向國旗(社旗)及總理遺像行三鞠躬禮(三跪九叩大禮)。
    六、主席恭讀 總理遺囑。
    七、主席報告。
    八、上級指導員致詞。
    九、工作報告。[/P][P][IMG]http://b110.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qNxbIjejuAVTzfOyeO3ZOHIUcFnDuaoXk.ma6Avjz7c!/b/dH5onkG8AwAA&bo=NgIgAwAAAAABADA![/IMG]
    十、工作檢討。
    十一、討論提案。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宣讀社員守則。
    十四、散會。[/P][P]第十五章 选举 罢免创制 复决
    第六十條
    本章程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章程別有規定外,以普通、 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六十一條
    除本章程及別有規定者外,入社满一年以上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第六十二條
    除本章程及別有規定者外,入社满一年以上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六十四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考核紀律委員會審判之。
    第六十五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規定罷免之。
    第六十六條
    生活習慣特殊之社員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 之。
    第六十七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P][P]第十六章 紀律與獎懲
    第六十八條
    凡社員奉行本社宗旨、遵守章程、貫徹社團之理念、服從社團之決議、增進社團之利益、維護社團之聲譽,著有績效或貢獻者,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第六十九條
    社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社團之紀律,應受社團之懲處:
    一、違反本社宗旨、理念、章程或決議。
    二、損害社團之聲譽。
    三、在社團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社團之團結。
    四、惡意攻訐本社致損害社之利益。
    五、洩漏社團機密。
    第七十條
    社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申誡。
    二、停止社職。
    三、停止社權。
    四、撤銷社籍。
    五、開除社籍。
    第七十一條
    凡社員違反紀律時,應由所屬委員會或其上級委員會審查,議定處分,其權責如下:
    一、申誡處分由所屬委員會或其上級委員會議決後執行。
    二、停止社職、停止社權處分由有關權責單位議決並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核備後執行。[/P][P][IMG]http://b111.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4apthkAXrV5gAd3nUlKD16TObcb0Iwb1kTdvFwgq11A!/b/dA1bLEJoBQAA&bo=NgIgAwAAAAABADA![/IMG]
    三、撤銷社籍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議決後執行。
    四、開除社籍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議決並經中央委員會核定後執行。被處分者不服處分決定時,得向上一級委員會申訴。關於違反紀律案件之檢舉、審議、申訴、執行及社籍、社權、社職之恢復等程序,另定之。[/P][P]第十七章 經費
    第七十二條
    本社經費之籌措,應以配合社務發展之需要為目標,並以社員繳納會費、獻金、委辦活動收益、政府撥給之補助金暨其他收入充之。
    本社為財團法人,其會計事項、財務處理及財產管理等,均應依有關法令辦理,並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七十三條
    本社社員依下列原則繳納社費:
    一、社員繳納社費每人每年繳納人民幣二佰元,新入社之社員未足年者亦同;
    二、社員得視意願主動提高認繳社費標準;
    三、一次繳納社費人民幣壹萬元以上者,終身毋需再行繳納社費;
    四、在校大學生憑學生證社費減半;
    五、持有政府發給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在校众學生免繳社費;
    六、年滿七十歲並具四十年以上社齡者免繳社費。
    社費繳納標準由本部中央委員會每年審核一次。社費使用由中央委員會提議,最終由本社同志投票決定,帳目全程公開透明。
    第七十四條
    社員繳納社費,按年或一次繳納完成。其手續如次:
    一、社員應按期向社团繳納社費;
    二、每年社費繳納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逾期均屬補繳;
    三、社團收取社費應立即開具收據,並予以登錄。
    社員繳納社費,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為繳納。亦得運用郵政劃撥、金融轉帳繳費。
    社費一經繳納,不得因社籍之註銷、撤銷、開除及其他理由要求退回。[/P][P]第十八章 外交
    第七十五條
    三聖學社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 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尊重中華民國憲法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社員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P][P]第十九章 教育文化
    第七十六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七十七條
    社团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七十八條
    社团對於下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P][P]第二十章 社旗  社徽  社歌  社花
    第七十九條[/P][P][IMG]http://b106.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2CLOSJ1EuTptgjyj2CfLFCUw1VU4cQLZY7gUJxDjXxU!/b/dKQuQj9fNwAA&bo=NgIgAwAAAAABADA![/IMG]
    三聖學社 社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青天表示光明純潔、民族和自由;白日代表坦白無私、民權和平等;
    滿地紅象徵先烈鮮血表示不畏犧牲、民生和博愛。
    十二道光芒代表一年十二個月、一天十二個時 辰, 象徵中華民國隨時序更替永存寰宇, 也鼓勵國人與時俱進,自強不息。
    第八十條
    三聖學社 社徽定為青天,中间白日。
    青天表示光明純潔;白日代表坦白無私;
    十二道光芒代表一年十二個月、一天十二個時 辰, 象徵中華民國隨時序更替永存寰宇, 也鼓勵國人與時俱進,自強不息。
    第八十一條
    三聖學社 社歌暫定 《三民主義歌》、《國旗歌》二首。
    三民主義歌
    三民主義 吾党所宗 以建民國 以進大同 咨爾多士 為民先鋒
    夙夜匪懈 主義是從 矢勤矢勇 必信必忠 一心一德 貫徹始終
    國旗歌
    山川壯麗 物産豐隆 炎黃世冑 東亞稱雄 毋自暴自棄 毋故步自封
    光我民族 促進大同 創業維艱 緬懷諸先烈 守成不易 莫徒務近功
    同心同德 貫徹始終 青天白滿地紅  同心同德 貫徹始終 青天白滿地紅
    第八十二條
    三聖學社 社花定為梅花。
    梅有三蕾五瓣,代表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且梅花凌冬耐寒,其所表現的堅貞剛潔,足為社員效法。梅開五瓣,具有敦五倫、重五常、敷五教的意義;而梅花「枝橫」、「影斜」、「曳疏」、「傲霜」同時亦代表易經中「元」、「貞」、「利」、「亨」四種高尚德行。
    第八十三條
    三聖學社 社徽 社旗 社歌 社花乃三聖學社象征與标志。社團各級委員會及社員均需维护其尊严。按规定制作使用。[/P][P]第二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其他规定与章程牴觸者無效。 其他规定与章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中央委員會解釋之。
    第八十五條
    命令與章程或规定牴觸者無效。
    第八十六條
    本社章程解釋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
    第八十七條
    本社章程修改之權,屬於中央代表大會。
    須經中央代表大會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與會人數達到四分之三,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之決議同意修正,有效同意票過總額之四分之三,即通過之。
    第八十八條
    本社章程經中央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十九條
    章程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另之。 [/P][P] [IMG]http://b107.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rQZoh*AxuVD*gsnJpiFghitX2qdBuBcpmWHdgI2RUBk!/b/dAtC2T.fOAAA&bo=NgIgAwAAAAABADA![/IMG]
    附一:社旗
     
    附二:社徽
     [IMG]http://b107.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wFbsm1KpMlZglj906gpsyizZi7MnAPf6Q2HOPS6ssjE!/b/dH*E2j*bOAAA&bo=NgIgAwAAAAABADA![/IMG]
     
    附三:社歌
     
    附四:社花
     [IMG]http://b121.photo.store.qq.com/psb?/c6c324b5-e920-4b97-ba9f-e660d6b1833f/XhZfadFB.OnEY*2I320TQV1tf4mTvZganz3CbY3jJFo!/b/dORuK0jeEAAA&bo=NgIgAwAAAAABADA![/IMG]
    [/P][/P][/P]
    [ 此帖最后由曾昭演在2012-10-1 17:40:05从 儒学研究 转移过来 ]
    高安坪湖曾氏,明洪武年间由南丰迁来。高安市有曾姓村庄23个,曾姓族人户籍在高安的约4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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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坪湖曾氏,明洪武年间由南丰迁来。高安市有曾姓村庄23个,曾姓族人户籍在高安的约4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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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宗亲网友QQ空间偷贴来的[EM08]
          高安坪湖曾氏,明洪武年间由南丰迁来。高安市有曾姓村庄23个,曾姓族人户籍在高安的约4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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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偷我的[EM08] 我是第一任主席[/P][P]第七章  榮譽主席
            第二十六條
            本社以繼承 總理 副總裁 總裁 蔣榮譽主席領導革命與復興之曾昇平先生為榮譽主席。[/P]
            宗圣76嗣孙!~
            http://www.zengshi.net/bbs/a/a.asp?B=3&ID=276118
            湖南益阳益嘉坝曾氏·本人的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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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申请入社[EM05],怎么也得给个副主席当当吧[EM08]
                高安坪湖曾氏,明洪武年间由南丰迁来。高安市有曾姓村庄23个,曾姓族人户籍在高安的约4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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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这条好像不妥吧[/P][P]“第二十四條
                  本社以繼承 總理領導革命與復興之汪兆銘先生為副總裁”[/P]
                  高安坪湖曾氏,明洪武年间由南丰迁来。高安市有曾姓村庄23个,曾姓族人户籍在高安的约4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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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贴最后由曾昭达在2012-9-30 15:41:44编辑过 ]
                    宗圣公后裔40派中美公—48派希孟公,居广东南雄珠玑巷。希孟公曾孙八位:51派昊、鼎、昱、昆、晟、晃、昶、旦,南下珠江三角洲开拓。现求阅该八房谱。
                    另外,新会岭头晃公谱载:晃公有子三名,耕、芸、逸。恳求阅芸莘公谱。
                    芸莘公后裔南海九江昭达敬启。QQ:35990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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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兆銘先生名声不太好,建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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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QUOTE][B]下面引用由[U]曾昭达[/U]发表的内容:[/B]

                         真没志气 当什么狗官贪官?! 自己在家封个会长当当吧![/QUOTE]
                        [/P][P] [/P][P]这就是位宗亲搞出来逗大家玩的东西,开心一下就好,达公别太认真[EM08][/P]
                        高安坪湖曾氏,明洪武年间由南丰迁来。高安市有曾姓村庄23个,曾姓族人户籍在高安的约4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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