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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IZE=6]福仲公是57派,依字派一数就知了;[/SIZE][/P][P][SIZE=6][COLOR=#ff0000]福才有志[/SIZE]景思大,永惟朝廷万载荣,世子开宗延夏统。[/COLOR][/P]
    广新公--庆甫公--文山公--祖绶公房系,...。曾上权。四川宜宾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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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IZE=3]         关注中----- 曾夏萍[/SIZE][/P][P][SIZE=3]广西桂林人陈林到雅安市打工,2002年3月6日,不幸在雨城区对岩镇108国道火夹湾附近公路边坠崖身亡。陈林母亲曾夏萍认为雅安市公路管理局及雨城区公路养护管理段未尽到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欲将其告上法庭。然而身体残疾、经济困难的曾夏萍虽然身揣桂林市妇联、残联、法律援助中心的《申请法律援助》证明,却因交不起讼诉费法院不能立案。至今曾夏萍还一瘸一拐地奔走在维权路上。

        意外打工者坠崖身亡

        曾夏萍唯一的儿子陈林于2001年12月离开老家广西桂林来到雅安打工。2002年3月6日晚7时许,陈林徒步从雨城区对岩镇到雅安市区,途经对岩镇坎坡村108国道火夹湾大桥附近时,不慎从公路边摔下几十米高的悬崖身亡。

        3月7日上午,一过路村民发现50多米深的崖下河滩上躺着陈林的尸体后报警,雨城区公安分局法医和刑警大队的干警赶到事发现场。经勘验“男子系高空坠落致其颈椎骨折,四肢和躯干多处擦伤,内脏严重挫裂损伤而死亡”。

        起诉公路管理局失职

        儿子死了两年后,2004年3月,身在广西的曾夏萍才得知儿子死讯。悲痛欲绝的她来到雅安,在儿子摔死的地方细细查看,只见公路边就是悬崖,该处的安全柱被破坏得仅剩下一根,没有其他的安全围栏及警示标志,公路上白线划出的人行道只有一米宽。曾夏萍认为:雅安市公路管理局及雨城区公路养护管理段作为公路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其辖区内公路及相关安全设施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由于两单位失职,对陈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准备向法院起诉。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雅安市公路局王翔局长,他介绍,该路段的警示桩是今年4月份公路大修时补上的。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公路警示桩只对车辆行驶起导向作用,对行人不起保护作用,因为此路段是开放式公路,不是城市道路。对于陈林之死,公路局表示同情。陈林坠崖致死的原因也不确定。如果曾夏萍起诉到法院,就按法律规定处理。

        曾夏萍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交通部的规定是行业规定,不能逾越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司法解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陈林的死,公路局是有责任的。

        关爱歌星郁钧剑汇款相助

        曾夏萍腿有残疾、每月只有153元的低保生活金。在雅安的几个月,每天只吃一顿饭,住5元钱一天的小旅店,拖着残腿一瘸一拐地奔波。无奈之下,她想到了在广西师范学院附中68级的初中同学、著名歌唱家郁钧剑,于是在今年5月11日向他写信求助。随后,曾夏萍收到郁钧剑寄来的3000元钱。

        无钱手握诉状仍在奔波

        然而向法院起诉须交的6000多元诉讼费难住了曾夏萍。她向雅安市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又被告知“你虽然其他方面够法律援助条件,但户口不是本地人,不能享受法律援助”,至今,曾夏萍手握诉状却告状无门。[/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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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4]打工青年在公路上坠崖死亡,其母以公路上没有护栏是儿子坠崖的直接原因,将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昨(3)日,这起全国罕见、全省首例公路设施瑕疵致人死亡案在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下周宣判。 [/SIZE][P][SIZE=4] [B] 原告:公路上无护栏致人坠崖[/B] [/SIZE][P][SIZE=4]    广西桂林市青年陈林到雅安打工,2002年3月6日在雨城区对岩镇108国道边坠崖身亡。今年7月,[BGCOLOR=#ee11c2]陈林的母亲曾夏萍[/SIZE]将雅安市公路局和雨城区管理股告上法庭。 [/BGCOLOR][P][SIZE=4]    就陈林之死,雅安雨城区公安分局出具了3份证明,但法庭上已采信了2份。其中1份证明是否会被采信,对此案的审理至关重要。这份证明是今年4月19日,雨城区公安分局法医伍华雅出具的,内容是:“从死者的位置推断,可能是从火夹湾大桥头的公路上摔下,其公路边的确没有护栏和警示牌。”被告的律师认为此证明是真实可信的。 [/SIZ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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